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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部分不法分子包装运营线上棋牌项目,以高额返利、发展下线奖励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发布相关案件审理详情。
被告人白某、郭某与某网络游戏公司的董事长潘某、总经理李某合作推出“花某棋牌”线上棋牌游戏项目。
项目设定了层级分明的代理制度,投入3万元可成为金牌代理,获得9万张房卡及9万积分;投入3000元成为银牌代理,投入300元成为铜牌代理,其中房卡可用于游戏或转售,积分则可兑换房卡或以红包形式返现。
例如金牌代理每月可返现2600元,宣称400余天后即可收回本金、此后“躺着都能挣钱”。
为迅速扩大规模,被告人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广泛宣传,并在多地举办线下推广论坛,鼓吹项目已获亿元风投,诱使大量网民参与投资。
在具体运作上,投资者缴纳代理费,获得平台虚拟房卡与积分,白某、郭某作为总代理负责发展下线代理并收取费用,所收资金除部分用于维持平台日常运营及向投资者返现外,其余由二人支配使用,潘某、李某等人则负责平台后台管理及积分返现。
运营一段时间后,该团伙内部因资金分配产生矛盾,随即关停积分提现通道,数百名各地投资者无法兑付本金与剩余返利,陆续报案。
经统计,被告人白某、郭某发展金、银、铜牌代理约2800余名,收取下线余名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共计608万余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白某、潘某、李某、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荔湾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国文认为,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或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涉及的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自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使用欺骗方法骗取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仅系临时占用资金,意图用于营利活动并承诺还本付息,不具有永久占有的故意。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在于审查行为是否同时满足未经许可募资、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面向不特定公众四大要件。
李国文表示,本案中,某网络游戏公司及白某等人均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许可资质,却以棋牌游戏作为“幌子”,设计分级代理投资模式,并借助社交网络、线下推介会对外宣传,面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以积分返现等形式承诺固定回报,且回报率远高于正常经营所能支撑的水平,契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项法定认定标准。
虽然该团伙在推广中存在虚构风投背景、夸大收益等虚假宣传行为,但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平台维护、线下推广及向集资参与人兑付返利,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各被告人具有将集资款据为己有、大肆挥霍或转移隐匿的主观故意。
项目停止返现系因各方产生资金纠纷所致,并非被告人恶意逃匿。因此,法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各被告人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任何投资活动都伴随风险,面对“低门槛、高回报、稳赚不赔”的营销话术,务必保持清醒头脑,认真核实项目方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切勿盲目跟风投资。
如不慎参与投资遭遇无法提现等情况,要第一时间留存转账记录、宣传材料、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